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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祥律师对靖远、平川、会宁等白银市辖区内的案件都能全权代理,服务地区:全国。现系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7月从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转到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司法考试A证,2016年开... 详细>>
律师姓名:张银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93050720
执业证号:16204201610752318
执业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城广场西侧、国际城大门向南50米时代华纳影院一楼
一、没过户房产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父亲卖房为母亲治病,两个女儿却称不知情。
为给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周先生夫妇。可是,五年期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
结果:房屋买卖协议被判有效判决对方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蔡先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二、购房不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1、房屋遭恶意出售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中,房屋价格上涨较快,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自己以前卖亏了,往往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
2、房屋遇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房屋处分权房屋买卖实际操作中,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节约时间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虑,往往会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三、房产过户纠纷起诉书是怎样的
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北京市XXX.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XXX路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XXX、XXX协助原告取得上述房屋之产权证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XXX与张XX之独生女儿,被告XXX系张XX之父,张XX之母于XXX年X月X日去逝。原告父亲张XX于20年月日去逝。
199X年XX月XX日,被告XXX从其所在单位首钢总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于XXXX年X月XX日将涉案房屋变更至原告父亲张XX名下。
原告父亲张XX去逝后,两被告口头承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一直未予履行。为此,特提起诉讼,盼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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