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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祥律师 张银祥律师对靖远、平川、会宁等白银市辖区内的案件都能全权代理,服务地区:全国。现系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7月从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转到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司法考试A证,2016年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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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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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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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一未成年女生在学校因琐事与其同学(15岁)发生争吵,被其同学推倒,致其同学头部遭到激烈碰撞,造成严重脑震荡,脑部积血,神智不清。该案件经公安机关处理后认为该未成年女生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承担相对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概念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又称相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理

我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不是指具体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例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害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的上述规定,都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样,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负刑事责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都是故意犯罪。难以分辨的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切记并非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所有的犯罪过程中,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都要负刑事责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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